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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看病:该不该对患者隐瞒病情?

有媒体报道,约有70%的中国癌症患者被家属隐瞒病情。事实上,患者家属向癌症患者隐瞒病情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大多数患者的主观愿望,有可能会加重患者心理负担。麻省医疗国际专家认为,对癌症患者隐瞒其病情,无异于导演一场长期、全天候的话剧。

 

美国的医疗机构在这方面做得无疑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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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在1973年《患者权利法案》就强调了患者对其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地位:“患者就与疾病有关的诊断、治疗、预测及危险性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对于看护、治疗有接受权或拒绝权;在被充分告知后,有亲自判断利害得失之自我决定权”。

 

具体到医疗实践中,美国医护人员会时间将诊断情况和治疗方案通知患者本人,由患者自己决定如何治疗以及何时告知家人。

 

所以在美国,当患者去医院看病时,通常会得到关于治疗方案的一些建议。大多数人都会去遵循这些建议,但这并不是必须的。如果你是一个成年人,能够为自己做出决定,就可以了解及选择是否愿意得到这些治疗。这样一个沟通和做出决定的过程就是“知情同意过程”。

 

那么,“知情同意”究竟是什么?

 

麻省医疗国际专家介绍,在有较大可能风险出现的情况下,患者可能会被要求以书面形式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这是知情同意的一部分。这个过程确保了患者在接受治疗前了解每一个治疗步骤。如果你将获得多种类型的治疗,你可能会需要多份单的知情同意书,例如,分别用于外科手术,化疗和/或放疗的知情同意书。

 

经过了这些步骤后,你就会被医生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这份签署了的知情同意书被视为同意医生对你进行某项治疗方案的合法文件。知情同意书里除了写明你将要接受的手术或治疗外,则是陈述医生已经向你解释清楚可能引起的风险。这里可能很详细的写明了这些治疗方案和风险是什么,也可能只是简单的说,你接受医生的决定。

 

患者,特别是癌症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核心理念是“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但广泛存在于中国医疗实践中的由患者亲属代理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象,使得“保护患者人身和精神利益”的目标并不一定能实现。

 

一方面,对人的生命健康利益的相关决定只有当事人本人才有决定权,代理人并非当事人,所做出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的决定有时并不符合其真实意愿;另一方面,亲属在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时,有可能因为医学常识的缺乏或患者亲属与患者利益不一致出现损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做法。

 

从长期效果来看,患者亲属隐瞒病情无助于保持患者的生活质量,反而有可能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

 

那些主张向患者保密或者只透露部分诊断的患者家属通常会认为告知患者癌症诊断会让患者感觉到绝望和无助,而隐瞒癌症诊断有助于患者保持生活质量。但英国、印度、土耳其学者的多项实证研究都表明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精神状况在得知病情前后并无显著变化。

 

一项日本实证研究也显示,给癌症患者对其病情模糊的解释并不会给患者带来额外的精神稳定性。在国内,2006年对58位山西省癌症患者的研究则表明,患者对其病情了解越全面,则抑郁程度越低。

 

故此,我国专业的出国看病机构美域健康认为,在国内“保护患者人身和精神利益”的核心理念未能彻底得到贯彻之前,患者朋友,特别是癌症患者选择赴美就医,从心理的角度更容易得到康复。

 

媒体链接:出国看病:该不该对患者隐瞒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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